6月23日,我市召開《烏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烏海市礦區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新聞發布會。
發布會上,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對兩部條例的相關情況進行了解讀,市司法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人就條例的貫徹實施作了表態發言。
《烏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烏海市礦區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經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將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烏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包括總則、前期物業管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七章、四十九條,重點明確突出了五個層面的內容:
一、加強黨的領導,發揮黨組織在基層治理中的統領作用。
《條例》確立黨建引領物業的原則,以充分發揮基層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在物業管理中的積極作用。將住宅物業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統籌解決物業管理重大問題,真正構建黨建引領、政府主導、行業自律、居民自治的物業管理工作架構與格局。
二、理順物業管理體制機制,深化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條例》將住宅物業服務的日常管理工作下沉到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把社區建設和物業服務結合起來,細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職責,推動物業管理由行政主管部門單一監管向基層政府統籌協調轉變,物業服務由傳統服務向現代服務轉變。同時明確規定市、區各相關部門,要協同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工作,確保物業管理行政執法全覆蓋。
三、細化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職責,有效發揮職能作用。
《條例》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和履職要求進一步細化,對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未成立的,創新性地規定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協調指導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并賦予物業管理委員會法律地位,由其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四、規范前期物業管理,全口徑配套基本物業服務。
對前期物業服務的選聘方式、承接查驗等內容進行明確,尤其是針對物業服務區域劃分做出規范,并綜合考慮我市實際情況明確規定物業信息公開內容與頻次,創新性地提出空置房屋的物業收費按比例繳納原則。還明確,要推進無物業老舊小區做到“清掃保潔、綠化養護、維修維護、安全管理、停車管理”等基本物業項目全覆蓋,探索加強無物業小區服務管理,實現“兜底性”物業服務保障。
五、設立物業服務行業信用管理制度,優化完善物業服務人準入和退出機制。
將有序的競爭機制引入物業管理服務,明確原物業服務人退出的時限和禁止的行為,解決現實中原物業服務人以各種理由拒絕退出住宅小區的問題,同時建立物業管理獎懲激勵機制,以不斷提升和加強物業服務行業的優質管理、誠信管理和高質量發展。
《烏海市礦區環境綜合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六章、四十九條,緊緊圍繞問題導向、效果導向和目標導向,進一步突出和明確以下四個層面的創新性、時效性舉措與辦法。
一、明確礦權整合和排土場集中連片治理職責。
針對我市礦山企業設置密集、生產布局混亂、交叉污染等問題,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實施礦區礦權整合,逐步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態地質環境破壞嚴重的礦山。同時,在礦權整合基礎上,要求區人民政府對相鄰礦山統籌協調推動排土場集中連片治理,按照統一標準和要求,優化尾坑留置和邊坡處置,實現土地復墾。
二、突出綠色礦山建設與管理的常態化法制化推動。
我市于2017年按照國家、自治區關于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部署,全面推開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本次立法,將我市開展綠色礦山建設過程中亟須立法規范解決的問題,作為重點內容在第二章中集中規定。一方面,實化細化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是礦山企業,同時要求本市已建礦山應當積極開展綠色礦山達標建設,新建礦山全部執行綠色礦山標準。另一方面,從我市對已建成綠色礦山的監管實效需求出發,規定已列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應當持續開展綠色礦山維護,對于未能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持續開展維護的,授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產整改。
三、明確歷史遺留無主礦山、采空區治理職責。
針對我市存在的部分治理責任主體不明或已滅失的礦山及采空區治理難度大,一直未能予以有效治理這一現實情況,《條例》明確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轄區內礦山企業統一監管、統一執法。同時提出在統籌上級轉移支付和本級資金開展治理的基礎上,可以通過政府引導和市場化運作方式,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引入社會資本參與無主礦山治理。
四、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計提、監管、使用納入法治規范。
2017年,國家提出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稐l例》進一步明確這一制度落地實施的各方責任,并要求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切實有效解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制度缺乏法治規范的掣肘之困,確保政令暢通。
此外,條例還在制定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編碼登記制度,規定夜間禁止生產、礦區揚塵管控和礦區老舊企業廠區和老舊小區綜合改造以及清潔取暖改造等方面規定了進一步的工作要求和目標設定來推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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