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果 |
工傷認定辦理要件: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或者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或者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向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發生工傷事故的生產經營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申請。 4、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后24小時內,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登記。 5、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二)、工傷認定申請書:1、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需提供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2、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需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工傷認定申請書及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三)、用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需提供);(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初診病例、住院病例,屬職業病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五)、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六)、證人證言及證人身份證復印件;(七)、死亡的由有關部門出具死亡證明;(八)、工傷認定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辦結時限:自受理之日60日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