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內容 |
尊敬的領導: 我們是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輔德律師事務所,得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內蒙古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后我們非常興奮,現將個別政府部門喪失政府公信力,拖欠我律師事務所服務費一事反映如下: 2018年9月21日,烏海市房屋征收局海勃灣分局(以下簡稱征遷局)為對匯金外灘國際項目、學府南苑項目、錦繡中華項目、怡和華庭項目提供配套專項法律服務,與寧夏輔德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我所)簽訂了《關于烏海市錦繡中華、匯金外灘國際等房地產項目資產管理專項法律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約定,由我所對匯金外灘國際項目、學府南苑項目、錦繡中華項目、怡和華庭項目資產管理提供法律服務工作;政府應當提供政策引導和扶持,運用市場手段,發揮市場主體作用,通過市場化運作解決項目問題,律師協助政府合理監督,保障政府決策的合法性,根據不同樓盤的糾紛類型,區別處理,分類推進,科學引導住戶維權。合同還約定,專項法律服務費用總額為540萬元,征遷局應當自合同簽訂后30個工作日內支付120萬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120萬元;服務費不包括寧夏及烏海市以外的交通費、餐飲、住宿費用等。 律師團隊在烏海工作期間,發現: 1、當地的營商環境不利,政府領導排斥外地企業。律師法律服務樓盤怡和華庭項目中,2013年9月28日內蒙古綠洲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綠洲公司)與江西昌南建設集團(以下簡稱江西昌南)就該項目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江西昌南公司對項目進行了施工,但綠洲公司長期拖欠江西昌南工程款達1000余萬元,致使工程陷入僵局,拆遷的老百姓六七年都不能入住新居,社會矛盾日益激化。問題樓盤工作組成立后,政府不但沒有要求違約方想辦法支付工程款復工建設,竟然助長綠洲公司解除與江西昌南的施工合同,另行與本地企業簽訂合同,要求律師團隊為違約方代書解除合同的通知書。為此,江西昌南還信訪到自治區人民政府。 2、烏海市法治環境不好,群眾只認政府廣場上訪。烏海市政府成立的“百日攻堅”專項行動小組,將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列入小組成員,政府領導經常指導司法機關案件走向,群眾不相信司法獨立,只愿在市政府門前上訪。 遺憾的是,2018年烏海市政府將我所從寧夏引進到內蒙古后,不良的營商環境竟然發生在律師事務所上。 合同簽訂后,我所組織了一支由資深房地產重組律師團隊(其中長期派駐律師9人,后臺保障服務律師2人,當地律師及助理4人),按照合同約定立即展開了大量的調查統計、研究分析工作,并將大量報告和數據提交給征遷局。一年多來,律師團隊為了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前期酒店及房屋租金、物業、水暖花費90000余元,添置必要的生活用品及家具花費近20000元,伙食費35000多元,交通費25000元,購置辦公家具、辦公設備、電腦、耗材等花費約30000元,僅派駐律師人員基本成本500000元。 但是,合同簽訂以來,征遷局誠信缺失,根本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征遷局應當于2018年10月21日付款120萬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款120萬元,共計付款額應達240萬元。但征遷局拖欠服務費最長達16個月,多次催促,甚至發律師函催要下,擠牙膏似的支付了70萬元,八次外地出差的差旅費由律師墊付,至今未予報銷。 尊敬的領導,在舉國上下都在優化營商環境下,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相關政府部門公然違反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違約拖欠律師事務所的服務費170萬元長達20多個月,但該局卻于2020年9月無恥的向我所郵寄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書面拒絕支付服務費。由于烏海市法治環境的原因,即使在海勃灣區人民法院起訴征遷局,也不會有公正的結果,無奈讓一個律師事務所走上了信訪之路,現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主要舉措及責任分工》第十九項市場監,第(八十三)分項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的規定,懇請領導敦促解決! |